近日,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火搏体育政法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举行“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火搏体育政法学院师生及律师共55人参加。通过与律师间的交流,深入了解了律师的工作情况。同时,广西鸿州律师事务的律师还为在场师生解读了由最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同学们在律师的带领下参观了律所办公区、模拟法庭等独具特色的文化办公和休闲区域,并一同前往法律讲堂座谈。在座谈会上,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的陈莉莉律师为前来参观的师生们讲解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让在座的同学们受益匪浅。
近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或伤人害命,或毁车损物,引发各方广泛关注。最高院就高抛(坠)现象出台的《意见》,在法治和从严两个方面做到了“一步到位”。《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 陈莉莉
——概括起来的话,《意见》的主要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第二个是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第三个是充分发挥上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第四个是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那么根据第二大点的内容的话,其实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行为在主观的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是有很大不同,是不能够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是十分清晰。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这个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案件。所以,要区分这两种情形,妥当的选择适用罪名。
高空抛物、坠物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首次从司法层面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作了明确的区分,具有重大的意义。
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 陈莉莉
——因为今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按照该意见的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通过对这种行为的严肃处理,能够有效的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起到一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作用。
【新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