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肖世艳)9月30日前,被誉为“收费工作阳光工程”的收费公示将在中直驻邕、广西区直单位全面铺开,凡上述单位按规定权限和合法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均要实行收费公示。不按时在醒目的交易点实行收费公示的单位,将依法受到严惩。这是记者从8月27日召开的中直驻邕、区直单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会议上获悉的。
据介绍,长期以来,面对名目繁多的收费,不少人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没有辨别力、也没有抵抗力,只能听之任之。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它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收费政策告诉广大群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费是自己该交的,哪些费用不该交。
据了解,广西从2001年开始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秋季开学起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3年5月,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也开始铺开,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的收费公示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够,仍有不少缴费者不知道利用收费公示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示的内容不够准确,一些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后,并未及时变更收费公示牌、公示栏的相应内容;有的地方把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写进了公示牌,少数地方还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来合法化;个别收费单位的收费仍未能做到长期公示等。
针对上述问题,自治区物价局提出,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服务内容和投诉电话、监制单位等。
由于各部门、行业、单位的情况不同,收费公示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制作,并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公示,都必须是长期固定公示。
今年年底,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对应公示而未公示或不按规定公示的收费单位,将按规定依法处以没收违法金额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